规章制度

实验室安全与劳动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11-07-20

为了加强实验室技术安全和劳动保护,确保国家、集体财产不受损失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国家、地方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电气设备
第1条 电气作业
(1)电气作业及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市的有关电气作业规程或条例。
(2)所有电气设备的安装及线路敷设,应由职业电工操作,并符合安全规定,非职业电工不得私自安装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
(3)建筑物内不允许采用铝芯导线,应采用铜芯导线。敷设线路进入夹层或闷顶内,应穿管敷设,并将接线盒封闭。
(4) 白炽灯、荧光灯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附近导线应采用玻璃丝、石棉、瓷珠(管)等耐火绝缘材料做护套,严禁使用纸、布、塑料或其它可燃物遮挡灯具。
(5)碘钨灯、荧光灯、高压汞灯以及镇流器等,不得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物上;碘钨灯、功率大的白炽灯的灯线,应穿瓷珠防护;潮湿的地方应采用防潮湿灯具;储存、使用或可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房间和部位,应安装防爆灯具。
(6)不准接动力电源安装照明灯具;长期使用的照明灯具,不得拉临时线。
(7)各课题组均应按照电源设备的额定容量用电,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乱拉临时线路和违章作业。
(8)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绝缘良好。严禁使用裸露线头代替电插头,严禁使用普通铁丝或钢丝代替保险丝。用电设备拆除后,应将裸露的电线用绝缘胶布包好,以防触电。
(9)电气维修时,必须拉掉电闸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或设专人看守。一切电气设备在未证实无电前,一律视为有电。
(10)电源、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应定期进行试验检查,发现故障要及时送修或更换。
(11)电源配电箱(盘)、电动机、各类用电机械等必须装保护接地(零)线,严禁以自来水管、暖气管或煤气管路作为地线,不得将保护地线接到仪器专用的工作地线上。
(12)遇有停电应立即切断电源总开关,并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恢复供电时损坏仪器或发生其他事故。
(13)对于夜间无人看管的带电工作的仪器设备和房间,应事先报告保卫部门审查批准。
(15) 在大型实验设备内、潮湿危险部位等进行作业,必须使用电源电压42伏以下的安全灯。禁止以普通照明的灯具代替安全灯。
(16) 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第2条 电热设备
(1)电热设备一般包括电炉、电阻加热炉、感应炉、电烘箱、电烙铁、真空炉等。
(2) 炉门、炉盖的密封装置要求完好,以防火炉内高温向外辐射烤燃其他物品。
(3)电阻加热炉、电烘箱、电烤箱、真空干燥及管式电炉等应设有自动温控器,并经常检查,防止失控发生事故。设备外壳应安装保护接地(零)线。
(4)感应炉应有安全可靠的屏蔽隔热挡板,并装配测温、控制、冷却的保护系统,经常保养维修,做到安全可靠。
(5)烘箱内严禁烘烤硝化棉、赛璐珞等易燃物品;对沾有酒精、甲苯、香蕉水等易挥发液体的物品,必须沥干或挥发去易燃蒸气后方可入箱烘烤;严禁使用插锁插烘箱门。
(6)各种电热设备在通电使用前,应检查电源线路的衔接部位是否牢靠,有无短路现象。设备四周不得堆放易燃和可燃物品。
(7)电热设备的摆放应考虑周围的安全,禁止将电热设备置于电源配电箱(盘)下,与气瓶、药品柜、木柜等应保持至少0.5米间距。放置在木质实验台或木质地板上的电热设备(含平板电炉)必须衬垫石棉隔热板。
(8)电热设备在工作时,应有专人看管。遇到停电和工作结束时,要及时切断电源。夜间带电工作的电热设备必须有安全保障措施或设专人看管。
(9)电热、电气设备的排风管道要有良好的接地保护。
(10) 严禁电炉、电烙铁等电热设备共用一个插座。电炉、电烙铁在工作时,应放置在不燃的隔热材料基础上。
(11)严禁在电热设备内烘烤易燃、可燃或易挥发物。禁止在电烘箱内进行任何带有危险性质的实验。
第二章 压力容器
第3条 气体钢瓶
(1)气瓶属压力容器,它的主要危险性是爆炸、燃烧。根据气瓶内的物态,可分为压缩气体和液体两大类。氢、氧、氮、氧化亚氨等在钢瓶内呈气态,属压缩气瓶;氨、氯、环氧乙烷等在钢瓶内被压缩成液态,属液化气瓶。设计压力不小于125 kg/cm2的气瓶为高压气瓶。
(2)气瓶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气瓶的充装、发放、维修、运输和送检等均由研究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管理,领用气瓶者在使用期间负责气瓶的安全管理。
(4)气瓶必须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变气瓶内所充气体。特殊需要配制混合气时,必须报告研究所业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经检查同意并做好混合气体标记后,方可发放。
(5)气瓶一律不得使用电磁起重机装卸和搬运,以防电源中断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失去电磁作用,气瓶从空中坠落造成危险。
(6)搬运及堆放气瓶时,不得敲击、碰撞、抛掷、滚滑。搬运时注意不要把瓶阀对准人身。乙炔气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横卧地面滚动。车上运输将气瓶横放,严禁将瓶阀对向前方,避免因急刹车出事故。
(7)气瓶储存间应采用加厚墙,地面为不燃材料,轻屋顶和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房,门窗为向外敞开式,设通风孔或百页窗,室内保持阴凉通风。气瓶要直立整齐存放,留有通道,妥善固定。室内严禁一切明火,一般不设照明,要设照明时必须安装防爆灯,并将电闸开关安装在室外防雨处。
(8)满装气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也不宜长期雨淋,夏季要采取降温措施。
(9)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存放,严禁混放、混装或同车混运。
(10)气瓶不得与其他化学危险品、易燃品混存。气瓶储存间不准有油类和油污物质存在。
(11)氧气瓶嘴、瓶身严禁油类污染。如有油渍,应立即用四氯化碳揩试干净,否则不准放入储存间。
(12)开启各类气瓶时,不得过快,不得使用铁器敲打瓶阀。气瓶用毕关瓶阀时,应用手旋紧,不得用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13)使用高压气瓶时要直立放置,人要站在气瓶嘴侧面,微微开启瓶阀吹气,以吹净瓶嘴内可能有的垃圾。用气时必须经减压阀减压,不得直接放气。减压阀有倒、顺两种螺纹,必须正确使用。安装减压阀必须仔细旋妥,应旋转进七圈螺纹。操作时要缓缓旋开瓶阀,待减压阀上的高压端压力表指针动作至适当压力后,再缓缓开减压阀,至低压端压力表指针指到需要的压力为止。所有高压系统的管路必须完好不漏,连接牢固。如为有毒气体,室内必须通风良好。
(14)遇有液化气瓶在冬天或瓶内压力减低出气缓慢,可用热水加温瓶身,严禁明火烘烤。开启冻结的瓶阀只能用温水缓开,严禁火烤。
(15)气瓶应避免暴晒,不得靠近明火、热源,应与明火热源相距10米以上;有困难时应有隔热措施,但不得小于5米。
(17)气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尽,一般应留有1 ~ 2 kg/cm2的余压。
(18)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过期气瓶应及时退库,由研究所业务主管部门送交检验。
(19)遇有气瓶瓶阀漏气或出现故障的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将瓶阀旋紧,并及时报告研究所业务主管部门处理,严禁私自拆卸修理。气瓶低熔合金塞遇热熔融漏气时,应立即用冷水浇瓶身,同时用小木塞敲入溶孔堵塞(如为剧毒气体应佩戴防毒面具后进行)。如漏气严重,措施无效时,应将气瓶放入水池,一面注水,一面将水泄入下水道。
(20)乙炔气瓶所装物质有自动聚合的危险,更要防止受热。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注意瓶身温度,如遇瓶身发热,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迅速用冷水不断浇瓶身,直至瓶身冷却,不再发热为止。
第4条 压力容器
(2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焊接、使用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2)订购压力容器时,必须持有当地劳动部门签发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购买。
(23)压力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报检,领取使用许可证。
(24)操作压力容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压力容器的维修、使用情况记录,以便查考。
(25)压力容器必须设专人保管,高压容器必须挂有保管人员姓名。
(26)借用压力容器及其他带有危险性的仪器、设备,必须由双方单位安全负责人签字批准。
(27) 试验反应体系发生改变,必须重新论证并彻底清洗后方可使用压力容器。
(28)压力容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必须齐全,否则禁止使用。
第三章 化学药品、易燃易爆、剧毒材料
第5条 化学药品、有机溶剂和易燃油类的使用、保管、运输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6条 剧毒、爆炸、放射性材料不备库存,购买上述材料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签字,保卫部门批准,派专人到公安局审批,专人采购,专车运输,专库存放。
第7条 对剧毒药品,要执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把锁、双本帐目的管理制度,严禁将剧毒药品转借、赠送、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使用剩余的剧毒药品,必须用铁柜存放。其废弃物要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乱扔乱放。
第8条 使用剧毒药品的场所,必须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品和解毒药物,严禁用手接触有毒药品,不准在使用剧毒药品的场所吸烟、饮食。
第9条 严禁向下水道排放和私自焚烧有毒有害物质。有毒材料,化学药品使用后的污染物及废渣、废液要集中储存并送到废液剂库,以防污染环境,引起后患。
第10条 使用剧毒、易燃油类、化学药品的人员应了解所用物品的特性和安全防护知识,否则不得自行使用。
第11条 盛装化学药品与试剂或溶剂的容器,要有标明与物品相符的标签。
第12条 实验室易燃液体的安放量为:一级易燃液体(闪点≤28°C,如苯、丙酮、乙醇、乙醚、丁烯醇、丁醚、松节油等)不得超过4升。连续进行实验用量较大的课题组,房间内的存量不得超过一天的用量。
第13条 化学药品库房要符合防火、防雷、防爆、防冻要求,并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第14条 互相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和溶剂应分类隔离存放,并避开热源和电源设备。金属钠、黄磷等药品须采取特殊方法保存。盛装酸、碱腐蚀性化学药品的容器,要经常检查包装和封闭是否完好,严防洒落。
第15条 非防爆电冰箱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挥发性物品。
第16条 任何盛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或系统在必要时或动火前都必须清除干净或用惰性气体置换彻底,以防中毒或爆炸。
第四章 劳动保护
第17条 劳动保护工作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创造良好的劳动卫生环境,保护职工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第18条 科研生产中散发出来的尘毒、噪声、放射线及其他有害物质,应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治理和防护措施。
第19条 新开设的科研课题或扩建项目都有应本着"三同时"原则,即:劳动保护和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科研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使工作场所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
第20条 产生有毒物质的实验或工艺过程,应采取密闭或隔离操作,严防跑、冒、滴、漏,并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第21条 产生辐射的设备,应当设置屏蔽吸收防护设施。接触辐射和放射性同位素,应根据辐射源种类设立防护屏障。
第22条 噪声大、振动强的设备应安装消音、减振设施或更换低噪声的设备。
第23条 小型或中试放大试验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应先净化治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第24条 实验室或公共楼道走廊的药品柜,应经常进行检查和清理,对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的药品,应置于有通风设备的柜内。
第25条 实验操作人员必须做到:
(1)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具。
(2)禁止在化学实验室内吸烟、吃东西或存放食品,不得使用实验室电冰霜存放食品或使用实验玻璃器皿盛装饮料或食品,不得在烘箱、马福炉中烘烤食物。
(3)移注酸、碱及其他剧毒以及有害液体时,只能用专门的虹吸管和设备,禁止用嘴直接吸吮。
(4)吸附沾有危险药品的滤纸、废渣和实验垃圾要当日清除,不得在垃圾桶(箱)中过夜。擦抹金属钠、钾等的碎屑粉废纸,必须当即妥善处理,不得投入垃圾桶(箱)内。
(5)实验完毕要及时清理,做好各项安全检查。
第26条 科研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使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27条 发生轻伤或一般事故,必须在两日内向保卫部门报告;重伤、死亡、急性中毒或火灾、爆炸、重大仪器破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保卫部门,事后要填写和送交事故报告单。
第28条 发生重伤、死亡或其他重大事故,在抢救和处理事故的同时,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确定事故的性质及起因。未经保卫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
第29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保卫责任人应主动配合保卫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保卫部门根据事故情节和有关规定对肇事者以及事故有关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主管所长。
第30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主管领导应本着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和整改工作。
第五章 安全防火制度
第31条 化学实验室
(1)实验室内严禁吸烟。
(2)工作人员在进行化学实验操作时,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严禁违章操作。
(3)小量、一般性化学物品可放在实验架、柜内,化学危险品应放在专门房间,并有专人保管。
(4)电烘箱要安装测温装置,严格掌握烘烤温度,电热设备用完后要立即切断电源。
(5)氢气瓶要放到楼外专设的气瓶房内,氢气应用紫铜管道输送到室内使用;使用酒精灯要远离化学易燃品。
(6)易燃化学品的蒸馏、回收、回流、提纯实验要有专人负责,周围不得放置化学易燃危险品。
(7)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8)废液、废渣进行化学处理后方可倒入下水道,或将废液、废渣存在容器中,做统一处理。
(9)普通电冰箱内严禁存放容易挥发的可燃液体,防止发生爆炸。
(10)下班时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火源,关闭水源,关窗锁门。
第32条 计算机房
(1)新建、改建计算机房,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机房隔墙、吊顶、管道、保温等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2)仪器、设备和线路的安装要符合安全要求,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随意加大保险容量,各种电气设备要定期进行保养、维修。
(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机房。
(4)机房内严禁使用和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5)机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机房内及周围环境不准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工作后剩余纸张和废纸要及时清理。
(6)工作人员要学会使用灭火器材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 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33条 实验室负责人职责
(1)与研究所签订安全责任书,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各项安全工作。
(2)认真执行各项安全规定,教育职工和研究生遵纪守法,纠正违章、违纪和各类不安全行为。经常进行"四防"(防火、防盗、防安全事故、防泄密)教育。
(3)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安全科研的意识。做到科研(生产、开发、管理)与安全工作"五同时"(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经常检查、分析实验室的环境、场所、设备、设施、储物、操作工艺和人员状况,发现危及安全的隐患、漏洞、行为、动向要及时制止和处理,同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
(4)制定实验室防火、防盗、保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发生案件、事件、事故时要立即报告,保护好现场(为防止事态或损失扩大,要积极组织抢救)并协助查明原因。
(5)特殊工种(机动车驾驶员、电工、电焊工、剧毒药品采购、保管人员)或危险岗位上的工作人员,须经学习和考核合格后方能安排上岗工作,对新职工(含研究生、实习生)和新上岗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
(6)定期组织安全员对本实验室所辖房间、部位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34条 课题组长职责
(1)根据本组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守则,实验中如反应体系改变时,要重新论证,不得盲目进行。
(2)认真贯彻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课题开题时要教育职工和学生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在规范的实验记录本中,做好实验记录。对不安全因素要订出安全防范措施,并报本所科研管理和保卫部门备案。
(3)经常对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新调入职工要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在其未熟悉工作环境前,要有专人负责其安全。
(4)经常注意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本组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求得解决。
(5)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报有关部门。
(6)事故发生后,要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35条 安全员职责
(1)协助部门主管领导做好本部门、本岗位的防火检查和安全防范工作。
(2)贯彻、执行、宣传国家及本所有关消防、技安、治安、保密的规定。
(3)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有权纠正和制止违章、违纪的不安全行为。
(4)发现不安全因素或问题,及时向室主管领导报告。
第36条 职工和研究生的责任
(1)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发生责任、技术和工伤事故,服从安全管理部门执章、维纪的管理。
(2)管理好本岗位的仪器设备,不损坏、不被盗。按规章用电、用气及使用化学药品;不发生火灾、中毒事故。做到"三能(能检查发现隐患,能宣传防火知识,能扑救初起火灾)三会(会使用消防器材,会维护保养消防器材,会报火警电话)",做好实验前后的安全检查。
(3)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主动报告不安全情况,并对改进措施提出积极的建议。
(4)爱护安全防护、防范设备、设施及器材、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