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为创造和保持整洁的实验室环境,保障实验工作有序进行,避免污染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必须穿着实验服,实验服应保持干净整洁。
第二条 卫生清洁检查范围包括仪器表面、实验台面、水槽、窗台、地面。做到仪器摆放合理、有序,台面、地面整洁,实验废弃物及时清理。
第三条 公共实验室(1600大厅)的卫生由室务办负责,使用实验大厅的各课题组应严格执行《多相实验大厅管理制度》。课题组实验室卫生由课题组负责。
第四条 各课题组指派一名实验室卫生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所负责区域的环境卫生工作及相应的检查,安排卫生值日表,并张贴在各实验室门内侧。值日员当日完成本区域的卫生清洁工作。
第五条 实验人员在实验过程中要做好卫生保持工作,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实验结束后应将本人使用过的仪器和台面清理干净,实验物品和凳子排放整齐,实验废弃物正确分类收入垃圾桶。
第六条 卫生值日员在工作日结束前全面检查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清洁实验台面、水槽、地面和窗台,并提醒继续实验的人员注意保持环境卫生。
第七条 地面除每日清扫外,每周至少拖洗一次。涮洗拖布应在卫生间的洗涤槽内进行,严禁在实验室水槽内清洗拖布。
第八条 实验废弃物严格按照研究所废弃物处置办法分类收集。包装纸箱类废弃物作为生活垃圾处理。严禁将生活垃圾投入实验室垃圾桶。
第九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桌椅、实验物品应放置有序,禁止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占用实验室的空间和家具。
第十条 实验人员不得在实验室内随意张贴、随地吐痰、随意丢弃废物。实验室内严禁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室务办每月组织一次全室范围内的实验室卫生检查,各课题组应积极配合,做好卫生大扫除,清理卫生死角,清除应废弃的实验样品和试剂。
第十二条 实验室对卫生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并对卫生良好的课题组进行表扬奖励。评分标准见下表。
卫生检查评分标准
项目 | 台面 | 水槽 | 地面 | 窗台 | 垃圾箱 | 其它 |
分值 | 30 | 10 | 30 | 10 | 15 | 5 |
单项扣分 | 有污渍 0-5 | 较多水渍 0-5 | 有污渍 0-5 | 有污渍 0-2 | 分类错误 0-5 | |
摆放杂乱 0-5 | 槽内杂物 0-5 | 摆放杂乱 0-5 | 摆放杂乱 0-2 | 未及时清空 0-5 | | |
有杂物 0-5 | | 有杂物 0-5 | 有杂物 0-2 | |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