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多相实验大厅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3-12-04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安全、有效、合理、科学的利用实验大厅从事科研活动,特制定此管理细则。
第二条 凡进入本实验室工作的人员都应遵守以上条例,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的轻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特别严重者将上报所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多相实验大厅是介科学与工程全国重点实验室(原多相复杂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国重室)从事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国重室所属课题组可以在大厅搭建实验装置进行科研活动。外单位人员和闲杂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大厅参观或拍照等。
第四条 国重室室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室务办)是实验大厅的管理协调部门,负责大厅的公共管理事务,包括:大厅场地的分配协调;大厅使用过程管理监督;物料、原料的堆放管理;公共平台的正常运转;公共环境的构建、维护;安全卫生管理。
第二章 实验装置搭建、运行及拆除
第五条 凡需要在实验大厅搭建新实验装置的课题组,应向室务办提出申请,并提交实验台搭建方案或实验设备安装方案,经室务办批准后方可安装调试。
第六条 实验装置应在显著位置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实验室备案号、所属课题组、装置负责人、主要使用人、联系方式。
第七条 实验装置进场安装应向室务办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主要安装内容、施工负责人、进场人员情况、工期及水电需求,得到室务办的批准方可施工。工期延期应再次申请。
第八条 安装过程中,应注意与其他装置的协调、保持现场整洁,工具和配件堆放整齐,合理使用水电等资源,不得长时间占用公共通道。安装过程中,室务办发现的任何问题,课题组应及时予以整改,否则室务办有权暂停安装过程,因此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所属课题组承担。
第九条 安装完成后,课题组应及时通知室务办对实验装置现场验收,核对实验装置标识。
第十条 实验装置运行前,应制定实验方案,方案包括运行时间、操作人员、操作条件、公共平台的使用等。特别重要的是,实验方案应包括装置运行时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及情况发生时的处理预案。
第十一条 实验装置应保留运行记录,记录包括运行时间、操作人员及联系电话、实验内容、装置运行情况。运行记录应妥善保存在实验装置现场,随时备查。
第十二条 实验装置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得无故离开现场,必须保证装置运行情况得到监视。同时应保留在规定时间间隔内实验装置运行状态的监视记录。
第十三条 实验装置运行结束后,应及时将装置及水电等复位,将现场卫生打扫干净,将料桶放回存放地点。
第十四条 实验大厅场地为重要资源,为保证利用率,课题组应及时拆除长期闲置不用的实验装置。凡超过6个月无运行记录的装置应由所属课题组予以拆除。未能及时拆除的装置将由室务办协同所资产部门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装置所属课题组承担。
第十五条 拆除后的配件应及时清理,不得放置在实验大厅内。
第三章 物料原料存放
第十六条 在实验大厅中进行科研活动所需要用到的物料原料可以临时存放在大厅内指定的位置,不得随意存放在其他位置。
第十七条 物料应放置在密闭容器中,一般为料桶。容器应能有效防止溢洒和吹扬。
第十八条 室务办为各课题组分配料桶存放货架等物料存放位置。未经许可,不得占用其他课题组存放位置。
第十九条 为保证货架空间的有效利用,物料应设定有效期限并标识在料桶上,超过有效期限的物料应及时处理遗弃。
第四章 公共平台
第二十条 实验大厅内的公共平台装置包括:天车、叉车、物料货架、机加工设备(部分由课题组提供)、压缩空气系统、通风系统等。
第二十一条 公共平台装置由室务办负责管理维护。课题组使用公共平台装置应得到室务办的批准,并保留使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使用公共平台装置的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装置的操作规程,能熟练操作。禁止未经培训的人员操作公共平台装置。禁止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三条 公共平台装置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室务办处理。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拆卸维修,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所属课题组承担。
第五章 安全卫生
第二十四条 实验大厅严禁使用明火烧水、做饭、取暖。不得私自乱拉电源线、网线、电话线,如工作需要,应由专业人员安装,用毕后立即拆除。
第二十五条 实验大厅发生安全事故如被盗与破坏等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室务办、所保卫处和室领导。严禁隐瞒、虚报事故。各个课题组应建立适合所属装置的应对事故的方案和措施。安全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开展放射性工作的科研活动时应制订并遵守"放射性实验安全管理规定"。开展实验前通过在大厅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等方式防止不相关人员的进入。
第二十七条 实验大厅一般不得存放和使用危险物品(易爆、易燃、强腐蚀、剧毒)。如科研活动需要在大厅使用危险物品,课题组应安排专人负责危险物品的使用和保管,制定出管理制度,并向室务办申请,得到批准后使用。腐蚀性物品应单独密封存放。做有毒性的实验时,应张贴通知,告知实验室其他人员,同时实验室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排风设施和相应的急救处理办法;严禁倾倒未经过处理的有毒和污染环境的废弃物。增强环保意识,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验台、橱柜等安放要规范;实验室禁止堆放杂物。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完成后认真清理实验场地,切断水源、电源、气源和熄灭火种,关好门窗。实验负责人每天离开前,要作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对压力容器、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得到室务办和所安保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应保持实验大厅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和打闹,不得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与实验无关的东西一律不准带入实验大厅,保持实验大厅整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细则由国重室制订,由室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