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管理条例
(2023年12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促进实验室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提高实验室的学术研究水平,促进实验室的高水平学科建设和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同时结合实验室的具体情况,设立了访问学者基金,并制定了如下的基金管理条例:
第1条 访问学者基金资助对象:访问学者基金用于支持国内外著名研究单位一线从事科学研究的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所需费用,优先支持中青年专家。实验室访问学者分为两种类型:来自境外的学者、境内而非本单位的学者。获准资助后,要求访问学者一年内在本实验室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2条 访问学者的管理:本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联系人制度,对经实验室批准的访问学者,本室确定相关的学术带头人为其联系人,负责与访问学者建立联系,安排访问学者在实验室的研究工作和学术交流等相关事宜。
第3条 基金申请指南
(1)每年申报受理和立项时间:每年受理1次,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2)基金申请:申请人认真填写《多相复杂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申请书》,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向实验室提出申请。
(3)基金审批:访问学者项目经专家评审、由本室学术委员会审批并确定资助金额。获得通过的项目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实验室主任签署批准意见后于12月底通知申请者。
第4条 基金管理办法
(1)访问学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访问学者基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运行经费相关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经费在研究所财务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作它用。
基金的使用范围限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所需的费用,包括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使用费、国内考察及参加学术会议的旅差费、学术资料费、生活补贴等相关费用。
项目结束或终止时所余经费应上缴本实验室。
(2)访问学者项目的结题
访问学者完成访问计划后,需向实验室提交工作总结和研究报告;实验室将对项目完成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对完成情况优秀者在下一年度基金申报中予以优先资助。课题结束后所取得的相关论文专利、鉴定或评议、经济效益等成果应及时告知实验室。
(3)项目成果归属和转让须知
与本访问学者基金有关的各项书面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等)和研究报告的第一完成单位为实验室,中文:介科学与工程全国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英文:State Key Laboratory of Mesoscience and Engineering(Institute of Process Engineering,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研究成果的公开和转让需取得实验室同意。